四、相关工作的管理
(一)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对于在2009年7月1日和本通知发布日之间已采购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可就已征税部分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二)各有关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企业资格的过程中,认为必要时,可到企业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研发中心选项,并向商务部进行电子备案。
(四)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后实施,请各地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商务部(外资司)联系电话:010-65197318,65197334,传真:65197332,65197322。
附件: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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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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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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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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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性质
| □ 独立法人 □ 分公司 □ 内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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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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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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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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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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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领域
(可多选)
|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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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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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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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年支出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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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缴税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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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采购设备原值
(万元)
| 进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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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国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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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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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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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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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
□ 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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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签字
(盖章)
| 商务
| 财政
| 海关
|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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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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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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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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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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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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