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9号--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09年度年检事宜公告

  10.内部管理混乱,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

  11.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

  12.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未能妥善处理。

  13.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存在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情形。

  14.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制裁。

  15.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情节严重。

  1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2010年4月 30 日前将书面年检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录入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设有分支机构的参检机构,应当参照年检报送材料格式填写分支机构有关情况,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分支机构情况同时报送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年检报送材料中,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填报人签字项必须为手写签名。

  附件:2009年度年检公告附件1-申请表封面
  2009年度年检公告附件1-年检申请表(略)
  2009年度年检公告附件2-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检查申请表
(2009年度)

  重要提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本表。申请机构必须如实填写本表所有内容,如出现虚假、隐瞒、重大遗漏等问题,申请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机构名称        
  资格证书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