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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9号--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09年度年检事宜公告

  6.未按照《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提存风险准备金等。

  7.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

  8.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9.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资料,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保存2年;向媒体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

  10.检查期间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正式谈话提醒(指正式发函通知并做监管谈话记录的)两次以上。

  11.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

  1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间停止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我会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整改验收情况将作为是否通过年检的重要依据。

  (二)检查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

  2.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违规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 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者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

  4.检查期间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拒不报送;或者多次对应当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漏报、迟报,情节严重。

  5.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提交年检材料、履行年检义务,或者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6.信息公示内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7.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

  8.出资不实,经查属实。

  9.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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