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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9号--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09年度年检事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10〕9号)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09年度年检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检查期间

  年检对象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1)通过2008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2010年4月30日前立案稽查已经结案,未被取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0年4月30日后正在立案稽查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参加年检。

  检查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度检查申请表(附件1)。

  (二)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内容见附件2)。

  (三)2009年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标准

  (一)检查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

  1.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

  2.检查期间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发生漏报、迟报,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

  3.未落实《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要求,参与的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规范,存在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机构和人员的能力,播出客户招揽内容,违反监管规定擅自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等问题。

  4.人员管理不规范,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者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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