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返回检验结果出现10次以上的突破后,应立即报告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商业银行进行整改纠正,并开始设立半年的观测期。如果在观测期内商业银行不能进行有效的整改纠正,则监管机构应责令商业银行返回使用标准法。
第五十三条 获准使用内部模型法的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返回使用标准法。
获准使用混合法的商业银行,对于已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市场风险类别,未经批准,不得返回使用标准法。
商业银行经批准或被监管机构责令返回使用标准法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内部模型法。
第五十四条 监管机构应采用走访、现场检查以及聘请专业机构(人员)等方式,全面评估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申请。
通过外包途径开发、维护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必须有适当的方式,保证提供监管机构全面评估所需的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附件1和附件2为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标准法
2.返回检验突破次数、分区及资本附加因子的对应关系
附件1: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标准法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的债券(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可转让存款证、不可转换优先股及按照债券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工具头寸的风险。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两部分。
1.特定风险。
特定风险的资本要求按以下五个等级逐渐增加:
政府证券: 0.0%
合格证券:
(1)剩余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0.25%
(2)剩余期限为6个月至24个月: 1.00%
(3)剩余期限为24个月以上: 1.60%
其他证券: 8.00%
2.一般市场风险。
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每时段内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垂直资本要求。
(2)不同时段间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横向资本要求。
(3)交易账户的加权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所对应的资本要求。
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计算采用到期日法。时段的划分和各时段的风险权重见表一,时区的划分和匹配的风险权重见表二。
第一,各时段的头寸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各时段的加权头寸。
第二,各时段的加权多、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10%得出垂直资本要求。
第三,各时段的加权多头头寸和加权空头头寸进行抵消得出各个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将在各时区内各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之间的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表二所列的第一组权重得出各个时区内的横向资本要求。
第四,各时区内各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进行抵消,得出各时区加权头寸净额;每两个时区加权头寸净额之间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表二所列的第二组权重得出时区间的横向资本要求。
第五,各时期加权头寸净额进行抵消,得出整个交易账户的加权净多头或空头头寸所对应的资本要求。
表一:时段和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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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票利率不小于3% │息票利率小于3 % │风险权重 │假定的收益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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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长于1个月 │不长于1个月 │0. 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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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3个月 │1至3个月 │0.2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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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6个月 │3至6个月 │0.4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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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至12个月 │6至12个月 │ 0.7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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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2年 │1.0至1.9年 │ 1.25 % │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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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3年 │1.9至2.8 年 │1.75 % │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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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4年 │2.8 至3.6 年 │2.25 % │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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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5年 │3.6 至4.3 年 │2.75 % │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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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至7年 │4.3 至5.7 年 │3.25 %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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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至10年 │5.7 至7.3 年 │3.75 % │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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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至15年 │7.3 至9.3 年 │4.50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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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至20年 │9. 3 至10.6 年 │5.25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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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 │10.6 至12 年 │6.00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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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至20 年 │8.00 % │0.60 │
├──────────┼──────────┼──────────┼──────────┤
│ │20 年以上 │12.50 % │0.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