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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通知

  (一)可解释交易组合的历史价格变化。
  (二)可反映集中度风险。
  (三)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保持稳健。
  (四)可反映与标的相关的基差风险。
  (五)已通过返回检验验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分别计量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的特定市场风险资本。
  第四十条 内部模型必须保守地估计由流动性较差或价格透明度有限的头寸带来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使用的内部模型应能覆盖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若不能覆盖,则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独立计算其额外资本要求。

第八章 资本要求

  第四十二条 使用内部模型法的商业银行,其最低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项与压力风险价值项之和。
  不能满足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还需按标准法计算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足额计提资本。

  第四十三条 一般风险价值项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一)根据内部模型计算的上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
  (二)最近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的平均值乘以乘数因子。

  第四十四条 上述乘数因子是最小乘数和附加因子的和,最小乘数是3。
  第四十五条 附加因子由监管机构根据返回检验的突破次数确定。
  商业银行如果能够合理说明其使用的模型基本稳健,以及突破事件只属暂时性质,则监管机构可以决定不将该突破事件计入突破次数。
  当金融市场发生实质性的制度转变时,市场数据的波动与相关系数的重大变化可能引发短时间内的大量突破事件。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尽快把制度转变的因素纳入其内部模型,这一过程中可暂不调高附加因子。
  第四十六条 压力风险价值项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一)根据内部模型计算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风险价值。
  (二)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风险价值的平均值乘以3。

第九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监管机构经审核同意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应进行书面批准,书面批准中应确定用内部模型结果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的附加因子。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获准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后,应每季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内部模型的运行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模型方法、内容及覆盖面的重大变化;本期返回检验的结果;信息系统及管理层的重大变化;与市场风险有关的新业务开展情况等。
  返回检验结果可能导致附加因子调整的,商业银行需要在季度报告中做出专门说明。
  监管机构应基于季度报告决定是否需要调整附加因子,并及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内部模型进行模型验证后,应向监管机构报告验证结果。
  监管机构应及时评估商业银行的模型验证报告,必要时,应对商业银行内部模型进行外部验证。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在并表的基础上建立内部模型。确实存在资本流动及法律等障碍无法实施并表管理的,经监管机构批准,商业银行可不将此类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第五十一条 内部模型尚未覆盖本行所有市场风险类别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的混合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即,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分别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算各自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后进行简单相加汇总。
  商业银行内部模型尚未涵盖代客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应按标准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申请使用混合法时,不得对同一风险类别使用两种方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同时,应制定明确的向全面内部模型法过渡的时间表。由于外汇管制等原因导致的例外情况,应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监管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实际市场风险暴露的分布情况及总体风险管理水平决定是否允许商业银行采用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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