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任何能够反映其所有主要风险的模型方法,例如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个交易日计算一次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置信区间。
第二十一条 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时间平方根法)。但商业银行必须向监管机构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计算风险价值采用的观察期长度必须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必须确保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的可靠性.在无法取得可靠数据时,可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合理的风险价值计量技术。商业银行必须能够证明所使用技术的合理性,并且不会实质性地低估风险。
如果使用加权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处理历史数据,有效观察期至少为一年。即当采用加权法时,历史数据点的加权平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使用加权法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可不完全满足上述要求,但计算出的资本要求不得低于按上述要求计算的结果。
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数据集。如果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动使商业银行必须更频繁地更新才能确保风险价值模型数据的审慎性,则必须提高更新频率。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风险价值计算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还应当选用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的12个月(如2007年至2008年次贷危机等)作为显著金融压力情景,使用经过该期间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输入风险价值模型,对其现有的资产组合计算压力风险价值(SVAR)。
压力风险价值应该至少每周计算一次。
商业银行选用的连续12个月的压力期间应与其资产组合相关,并经监管机构认可。
第五章 压力测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应进行相应的压力测试。
商业银行应当识别可能会对其交易账户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压力测试所用的压力情景应涵盖可能会令其交易账户组合产生重大损失,或会引致风险事前或事后管理相当困难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应包括各种主要风险类别中的低概率事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按日实施压力测试的能力。同时,应定期评估压力情况下的风险状况,特别是对压力测试所揭示的主要风险点和脆弱环节应予以特别关注,若压力测试显示本行受某种特定情景的负面影响明显,应当通过降低风险暴露或分配更多资本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应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
压力测试方案必须重点关注如下内容:集中度风险、压力市场条件下的市场非流动性、单一走势市场、事件风险、非线性产品以及内部模型可能无法适当反映的其他风险。
压力测试方案应得到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压力测试结果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同时应在制定市场风险政策及评估资本充足程度时予以考虑。
第二十八条 压力测试应同时具有定量和定性标准:定量标准应明确商业银行可能会面对的压力情况,并能够涵盖不同的严重程度;定性标准应强调压力测试目标是评估本行资本吸纳潜在大额亏损的能力,以及寻求本行可以采取的减低风险及保存资本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选择运用最适合其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压力测试技术,包括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本行持仓总量规模、结构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情景测试的具体内容,并涵盖不同的严竣程度。压力情景依其性质可以分为:
(一)无须银行模拟的监管要求情景。商业银行应报告其每季度5个最大单日损失的信息供监管机构审查。损失信息应与其内部计量系统计算出的资本水平相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