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一个给定的市场,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该市场的风险暴露以及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
(三)汇率风险。
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其所持有的每一种风险暴露较大的外币(包括黄金)与本币汇率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四)商品风险。
1.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持有的每一个较大商品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对于以商品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头寸相对有限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的风险因素界定方法。即,每一种银行有风险暴露的商品价格都有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如果商业银行持有的总商品头寸较小,也可采用一个风险因素作为一系列相关商品的风险因素。
3.对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内部模型必须考虑衍生品头寸(如持有远期、掉期)和实物商品之间“便利性收益率”的不同。
第六条 内部模型应包含能有效反映与上述四大类别市场风险相关的期权性风险、基准风险和相关性风险等风险因素。
第七条 原则上,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定价和估值模型中的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如未包含,则应说明其合理性。
第三章 定性要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般性要求,并符合本章其他条款规定的定性要求。
第九条 商业银行运用内部模型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必须与其日常市场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本计量必须基于日常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而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特别改进过的模型。
(二)模型必须完全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并作为提交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报告的基础。模型结果应作为市场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风险计量系统应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交易限额与模型的联系应该保持一致,并被高级管理层所理解。
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必须积极参与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将风险管理作为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应的资源。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每日报告必须由一定层级的管理人员审阅,且该管理人员必须有足够授权强制减少单个交易员的头寸和整个银行的风险暴露。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必须设有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该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每日编制并分析基于风险计量模型的输出结果的报告,负责模型验证。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能在交易、风险控制、审计和后台工作中使用复杂模型的员工。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必须按照《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相关要求对内部模型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过程的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必须涵盖业务部门行为和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行为,并且由具有适当资格并独立于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员工进行。
第十六条 在内部模型被批准之前,商业银行应实施包括返回检验在内的模型验证。当推出新技术和最优做法时,商业银行应及时跟进这些技术和做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足够支持其内部模型运行的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内部模型必须足够文档化。相关的文档应该具备足够的细节,使监管机构可清晰了解内部模型如何运作。
第四章 定量标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进行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时必须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最低定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