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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2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1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 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时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别市场风险。商业银行的结构外汇敞口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理财业务所产生的交易活动,应按其性质计入交易账户,并按本指引的要求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第四条 任何拟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风险因素

  第五条 内部模型在计量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时,必须包含足够的、能够准确反映可能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暴露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
  四大类别市场风险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应分别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一)利率风险。
  1.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2.商业银行应采用业内普遍接受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中的收益率曲线。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间,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间的变化;每一个到期时间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对于主要货币和主要市场的利率变化所产生的较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采用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主要的利差风险。
  (二)股票风险。
  1.内部模型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个较大头寸股票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对每一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须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风险因素相对应的“beta等值”。
  3.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采用市场的不同行业所对应风险因素,如制造业、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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