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土地督察工作要加强,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在卫星遥感监测实现全国覆盖的基础上,部决定自2010年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依据
(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违法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严格依据《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各地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工作依据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以下简称《规范》)为工作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督查、验收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填报《规范》所列统计表格,确保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二、检查范围和工作分工
(一)检查范围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覆盖全国所有的县、市、区、旗行政管辖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
(二)工作分工
部统一部署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制作和发放卫片。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省(区、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所辖各市(地、州、盟,以下简称市)、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的自查和整改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开展督查、验收、约谈和问责等工作,并按本通知的时间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
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及部直属单位组成联合督查、验收组对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他人口在50万以上的市(均含所辖县,见附件),总计155个市,进行督查、验收。并在各省(区)随机各选取一个市和一个县进行抽查。
三、工作安排
3月1日前,部将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发放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市、县3个月内完成自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逐级报省 (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6月15日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所辖各市的自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汇总报部。
7月15日前,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完成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工作情况的督查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督查意见核准后,正式上报所辖各市的自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其中155个市的自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报表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部;
8月15日前,部根据155个市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序,约谈部分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督促各地开展整改查处工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并向全国通报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在各市、县开展整改查处工作的基础上,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适时开展验收。9月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 155个市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报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进行审核后报部;将155个市以外的市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报部备案。部、省、市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根据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依据15号令启动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