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可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
第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是指纳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必须按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
(一)货物类。台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复印机、文印设备(指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碎纸机、摄像机、电视机、电冰箱、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汽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电梯、供暖锅炉、空调机(指中央空调、商用空调、民用空调、精密空调)、办公家具、变配电设备等(以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未准);
(二)工程类。由国管局出资进行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三)服务类。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印刷项目、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第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财务司统一组织采购或授权各单位自行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一)货物类。计划生育用品及设备,委机关10万元以上、各直属联系单位5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工程类。各单位6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各单位50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第八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的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委机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各直属联系单位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
(二)工程类。各单位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的办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各单位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项目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