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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关于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粳稻)竞价销售(定向方式)交易细则》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关于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粳稻)竞价销售(定向方式)交易细则》的通知
(司便函调控[2010]14号)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及有关分会场:

  经商有关部门,我们制定了《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粳稻)竞价销售(定向方式)交易细则》,请你们从2010年3月1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梁建军

  电话010-63906282 63906292(传真)

二○一○年三月四日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粳稻)竞价销售(定向方式)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分会场(以下简称“分会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最低收购价粳稻和国家临时存储粳稻(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粳稻)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此次交易会采取定向竞价方式销售。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大米加工企业。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稻谷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一个月(30天)的加工用量(即稻谷日加工能力乘以30天),一个月内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天)的加工用量,同时限定粳米的出厂价格不得超过本企业2010年2月上旬粳米(同等级)平均出厂价格。买受人在30天交货期内将所竞买稻谷从出卖人承储库完成提货,并在90天内(含30天交货期)运回本省(市)自行加工成大米,买受人不得转卖稻谷,所加工的大米仅限在本省(市)销售,不得销往省(市)外。

  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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