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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医药费

  1.比赛场馆设立医务点,配备一般的常用药品。在医务点就诊者,医药费由组委会或竞委会开支。开支标准为每人30元,组委会按核定的运动员人数给予各单项竞委会补助;

  2.大会在编人员在大会期间去医院就诊和住院,其费用回原单位结算。

  (八)聘借人员费用

  1.聘请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大会期间的有关补助费用由大会负担;

  2.各竞委会聘请人员,其费用由竞委会负责。

  (九)酬金

  1.裁判员酬金标准为: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副裁判长)150元/天,单项裁判长、单项副裁判长120元/天,裁判员100元/天。裁判工作日以各单项规程所规定的裁判员报到至离会日起计算;

  2.在编兴奋剂检测人员酬金标准为:100元/天;

  3.各竞委会裁判员酬金费用由组委会按以上标准给予补助。

  (十)接待费

  1.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外来人员就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标准为30元/人;

  2.需宴请的,一般干部:50元/人(不含饮料、酒水);厅局干部:80元/人(不含饮料、酒水);

  3.参加接待的陪餐人员应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接待人数的1/2;

  4.各部门接待外单位人员就餐,需经部门领导批准;

  5.组委会工作餐或宴请一般应安排在指定用餐点(用餐点由接待部确定报财务部备案);

  6.接待费及组委会领导的宴请经费由接待部门归口管理;

  7.属有关部门和地方邀请的中外来宾所需费用,分别由邀请单位负责。

  (十一)加班费

  1.经组委会批准必须在节假日安排的专项活动,活动期间可发给加班费;

  2.节假日加班费发放的人数应根据工作需要从紧掌握,发放人员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3.加班费标准:周六、周日每人每天50元;国家法定节日每人每天100元;

  4.节假日发放加班费后,工作人员不再安排补休;

  5.工作性会议不列入加班范围。

  (十二)咨询、论证、评审费

  1.组委会的专项活动、工作方案需聘请专家进行系统论证、咨询和评审的,可付给咨询、论证、评审费;

  2.聘请参与咨询、论证和评审的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专业理论素养,一定研究策划能力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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