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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住宿费

  1.各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工作人员的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相当于二星级以上待遇;

  2.裁判员及在编兴奋剂检测人员住宿费用由大会承担;

  3.凡在本地抽调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三)交通费

  1.大会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各代表团团部所需车辆,由对口接待部门安排解决;

  2.各代表团参赛用车由各单项竞委会安排解决;

  3.新闻记者可免费乘坐大会安排的班车;

  4.非大会组织的参观、游览等活动以及各代表团人员临时用车,均由各代表团或个人自行解决。

  (四)差旅费

  1.大会聘请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含计算机软件编制人员、计时计分操作人员及兴奋剂检测人员)的往返差旅费,费用由大会负担。为节约开支,上述人员往返一律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中途未经组委会允许停留、绕道而行所增加的费用,大会不予报销。上述人员及组委会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须经大会领导批准方可报销。赴各竞委会工作的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各竞委会按实报销后由组委会下拨,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000元以内;

  2.各代表团(队)、特邀代表、参观人员、新闻记者等的差旅费自理;

  3.组委会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快捷的通讯手段,获取资料和信息,节约差旅费支出。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外出人数和时间要从紧安排;

  4.组委会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省外每人每天200元,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经财务部审核后报部门领导批准报销。

  (五)公杂费

  1.一般办公用品,包括文具、纸张,邮电费、其他专业用品,在各部门包干费用中列支;

  2.各代表团(队)、参观团、裁判员、新闻记者、特邀代表等所发生的电报、长途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费用自理。

  (六)夜餐费

  1.开支范围及标准:根据比赛日程,当晚有比赛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兴奋剂检测人员夜餐费标准为10元;因工作需要加班至23∶00以后的工作人员可发给夜餐补助费,标准为10元;

  2.各代表团(队)人员的夜餐费,由各代表团(队)自理;大会工作人员的夜餐费由大会负担;各竞委会工作人员、裁判员的夜餐费由竞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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