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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31号--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31号)
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的公告
为落实《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
三条
规定,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国防科工局批准《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现予公告,自2010年3月18日起开始施行。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具体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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