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活动的规范化建设需要加强。规范执行是确保执行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执行实践中,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执行人员违规执行,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违法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甚至随意进行罚款、拘留,等等;有的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对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及时调查,对查明的财产不及时控制,对控制的财产不及时变现,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及时恢复执行,导致许多案件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执行人员违规阻挠外地法院执行,或者对受托执行的案件消极应付,久拖不执,随意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等。
(五)执行工作的制度和机制有待完善。健全完善的执行制度和工作机制,是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制度机制建设上下了很大功夫,取得明显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和分权制约方面,在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风险防范方面,在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方面,在执行工作质效管理方面,有的还缺乏有效的制度,有的虽已建立制度但执行得不够到位,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着力加强,重点改进。
在看到人民法院自身问题的同时,执行工作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一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信用制度,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监管,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现象十分突出,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成为普遍现象。二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造成了消极影响,一些地方和部门通过出台文件等多种形式对本地企业进行特殊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或通过“打招呼”等形式非法干预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导致一些案件难以执行。三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较大比例,有相当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因被执行人下岗、重病、服刑或被判处死刑等原因,往往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四是有的单位和部门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导致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查找到的财产难以控制,控制的财产难以变现,变现的财产难以过户,给执行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五是涉及党政机关、部队、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特困企业、医院、高校等特殊主体的案件,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往往难以执行。六是现行法律规范还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执行工作中常常面临法律依据不明、执行方法不足、强制措施乏力等问题。七是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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