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我国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任的精神,充分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张通过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携手努力,共同应对。我们认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应当坚持
《公约》和《议定书》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哥本哈根会议应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进一步加强
《公约》及《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统筹考虑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一是发达国家应当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继续承担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作为整体到2020年在1990年水平上至少减排40%,未批准《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应当承担可相与比较的减排义务。二是发达国家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承诺,并作出相应的机制安排。三是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下,根据本国国情采取适当的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我国将在
《公约》和《议定书》的基础上,按照巴厘路线图的要求,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承担与我发展阶段、应负责任和实际能力相称的国际义务,实施强有力的国内政策、措施和行动,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应有贡献。
三、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开展的工作
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又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最终要靠可持续发展加以解决。我国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
环境保护法、
节约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煤炭法、
电力法、
农业法、
森林法、
草原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制定并实施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和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等专项或配套法规,有效推动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公约》;2002年,国务院核准《议定书》。我国认真履行
《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按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信息通报》,制定并实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积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