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血液透析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办公室等。工作区域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间、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设置复用间。
第二十七条 血液透析室的工作区域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透析治疗区、治疗室等区域应当达到《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Ⅲ类环境的要求。
(二)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
(三)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时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
第二十八条 血液透析室应设有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独立的隔离透析治疗区,配备专门治疗用品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用于对需要隔离的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第二十九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患者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患者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血液透析室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十条 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当对透析单元内透析机等设备设施表面、物品表面进行擦拭消毒,对透析机进行有效的水路消毒,对透析单元地面进行清洁,地面有血液、体液及分泌物污染时使用消毒液擦拭。
第三十一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设备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次冲洗消毒后应当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