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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维修高技能人才及师资培训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维修高技能人才及师资培训活动的通知
(农办机〔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为加强农机维修高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农机维修服务能力,我部自2008年开始连续两年,通过“政企联动”开展了农机维修高技能人才培训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进一步加强农机维修高技能人才培养,推进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继续开展农机维修高技能人才及师资培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单位

  本次培训活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同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农业装备事业部、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联合承办。

  二、总体安排

  本次培训活动共分三个班次进行,每班次培训7天。

  4月10日-16日,在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农业装备事业部举办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拖拉机维修高技能人才培训班;

  4月14日-20日,在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举办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维修师资培训班;

  5月10日-16日,在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举办拖拉机维修高技能人才培训班。

  三、培训对象

  高技能人才培训班对象:农业部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农机大户示范点和农机维修示范点的农机维修人员。学员应具备中级工职业资格或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上资格,并具有相关机具维修服务经历。

  师资培训班对象:全国承担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的农机化技术学校教师、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教师或考评员。学员应具备中级技术职称或讲师及以上资格,具有扎实的农机学理论基础,并具有相关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经历。

  四、培训方式及考核

  培训采取集中面授、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五、有关事项和要求

  培训期间学员食宿、培训、技能鉴定等费用由承办单位承担,往返路费由学员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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