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8件)
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卫生部起草),中医药法(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住房保障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
体育法(修订)(体育总局起草),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
矿山安全法(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航道法(交通运输部起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起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放射损伤防治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卫生部起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国家民委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办法(新闻出版总署起草),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起草),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人口计生委起草),
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起草),职业体育管理条例(体育总局起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行业协会商会条例(法制办起草),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设备监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海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法制办、能源局起草),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法制办起草),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铁路建设条例(铁道部起草),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国家民委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