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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十一、考试次数。
  试点省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次数将在总结试点情况后研究确定。
  十二、试点要求。
  (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试点省在开展考试试点工作前,应对本省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中的分布情况,了解本地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需求。
  (二)做好知情告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要告知参加考试的人员,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签订包括上述内容的知情同意书并存档。
  (三)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和通过数量。考试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在试点中要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为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执业(助理)医师进入留有空间。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
  (四)加强保密和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完成。试点省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做好考试试点的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五)做好信息管理工作。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执业注册执业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每一位通过此政策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按照本文规定进行注册执业。
  十三、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与2010年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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