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
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税函〔2009〕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和新加坡共和国国内税务局局长李金富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新加坡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二○○九年九月四日
关于2007年7月11日在新加坡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关于协定第五条:
取消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用“一百八十三天”代替。
第二条
关于协定第十一条:
一、取消第三款并用如下规定代替: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利息应在该国免税,如果受益所有人是:
(一)在中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任何地方当局;
2.中国人民银行;
3. 国家开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