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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瑞迪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中韩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瑞迪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中韩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市函〔2010〕158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9]1903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上海瑞迪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中韩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韩方股权比例为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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