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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

  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九条 对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属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属非公司员工的,如营销员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代理合同追究其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案件的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第十条 对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层级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上;

  7、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

  (三)中心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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