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分类指导。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方式。
三、主要内容
“五五”普法《规划》和
《决议》以及《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
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情况;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工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的开展情况;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以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参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3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
(一)准备阶段(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和《指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
(二)自查阶段(4月-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自查,于6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报部普法办。部普法办于6月底前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自查情况报全国普法办。
(三)抽查交流阶段(6月-9月)。全国分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片区,组织检查交流组进行互检互评,牵头单位由部普法办与地方协商后确定。部普法办结合工作情况参加检查交流,并进行督导。部普法办根据各地自查抽查情况,写出总结报告,于9月底报全国普法办。
(四)评比表彰阶段(10月-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全国普法办的要求,及时发现并逐级表彰“五五”普法单位和个人,于11月底前向部普法办推荐报送拟在全国表彰的先进典型名单。部普法办根据各地推荐情况,于12月底前,向全国普法办报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拟表彰的先进典型候选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