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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指挥中心按照创建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考核方案,对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候选单位实地考核,形成考核报告交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后,将合格者确定为年度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

  (四)授予称号。农业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为合格者颁发“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证书、牌匾。

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扶持和指导辖区内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引导它们在执法和服务工作上不断创新进取。

  第十一条 获得“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船舶应按考核评分标准继续做好各项工作,定期向指挥中心报送执法和服务工作简报,通过网站、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设立渔政执法监督电话:010-59193103,59193101,渔民和渔业管理人员可向其反映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农业部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指挥中心、海区渔政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获得“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单位的执法和服务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问题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后报农业部,由指挥中心核实后,按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对于在申报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并暂停该单位3年的申报资格,同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获得“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船舶如变更名称、变更办公地点(或巡航区域)、变动隶属关系,应逐级上报,指挥中心复查核实后提请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继续授予其荣誉称号;撤销、分立、合并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指挥中心按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为保证“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宜再设立“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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