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业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建设情况;
(二)参照或纳入
公务员法管理并有独立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名称情况;
(三)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四)渔业行政执法和服务渔民工作情况;
(五)《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和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六)渔业行政执法单位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七)规范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八)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办公环境和办公设备情况;
(九)加减分的规定。
第六条 根据第五条考核内容,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应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履行《
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主体资格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参照或纳入
公务员法管理;管理制度完善,执法成效显著;
(二)创新渔业行政执法和服务渔民的方式,在办理有关渔业管理手续、渔业生产等过程中渔民得到实惠;
(三)具备齐全的渔业行政执法设施和办公设备,工作环境整洁,便民服务设施齐备;
(四)所属执法人员没有工作作风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属执法人员爱岗敬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廉洁,热心为渔民服务;
(六)所辖区域渔业生产秩序良好,广大渔民对渔业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表示满意,近三年无群体性事件发生,未发生被群众实名举报经查实违规、违纪等情况。
第七条 全国各级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评分标准各项指标建立完善的工作档案,方便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评选区划单位,采取自愿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与推荐的方式申报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渔业行政执法单位须通过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海区渔政局渔业行政执法船舶须通过所属的海区渔政局向农业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