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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办法》推荐执法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符合条件的单位。

  (三)大力宣传窗口单位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学先进、赶先进、创先进的良好氛围,通过创建活动促进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联 系 人: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督导处,杨靖、郭振华

  联系电话:010-59193103、59193101(传真)

  电子邮箱:fisheryccs@agri.gov.cn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2010-2012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评选、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关于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05]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是指积极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渔业行政执法和服务工作突出,渔民群众满意,并由农业部评选授予“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

  第三条 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基层的渔业综合执法单位为重点。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考核内容

  第四条 参加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的对象为在一线执行渔业法律法规,为渔民提供办理证件、安全管理、船舶检验等执法服务的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包括渔政执法、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具体为:

  (一)全国省以下的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二)在农业部登记注册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

  第五条 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主要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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