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编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及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的通知
(农办计[2010]1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厅(局)、农垦总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各地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0]7号),2010年拟安排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 个(具体项目名称、承建单位及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见附件1),请尽快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初步设计须委托有资质的农业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按照《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含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设施),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良种繁育类项目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6]39号)规定提取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类项目前期费用按照《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8]208号)规定提取使用,从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件2。
二、项目初步设计由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农业部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请切实核准各项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并依据审核后的初步设计,通过农业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www.nf.agri.gov.cn)填报各项目计划报表(表式见附件3)。
三、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良种繁育类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全部为无偿投入。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和计划编报工作,并将应配套的资金纳入2010年预算。良种繁育类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配套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50%,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类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配套比例不得低于财政补贴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与地方财政补贴配套资金之和)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