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财发﹝2010﹞123号)
部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我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交通运输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部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拨给部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部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配置是指部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三)处置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四)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五)对外捐赠是指部属事业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六)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七)置换是指部属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八)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九)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十)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部属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十一)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十二)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部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部属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十三)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 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部、及部属系统单位(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海事局、救助打捞局、船级社,下同)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部对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部属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