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续表

本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由集中供热(冷)单位、区域热力站,或自有锅炉房(制冷站)产权单位填报;
  2、供热(供冷)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详细名称A、建筑代码B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3、燃料种类C和计量单位D对应不同种类的能源分别填写:煤(千克)、天然气(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千克)、人工煤气(立方米)、汽油(千克)、煤油(千克)或柴油(千克),如果采用其他能源,应分别在相应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
  4、供热(冷)面积(1栏)、按热计量收费的面积(2栏)、燃料消耗量(3、5、7、9、11、13、15、17、19、21、23、25、27、29、31栏)和供热(供冷)量(4、6、8、10、12、14、16、18、20、22、24、26、28、30、32栏)应分别填写供热(冷)范围内的总量;
  5、供应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焦耳;
  6、在某个月份期间没有进行集中供热(冷)时,应在相应的栏内填写“0”;
  7、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栏≥2栏;
  8、表中1~31栏保留整数。

  (二)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一、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以下简称:能耗和节能统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下,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能耗和节能统计工作。包括制定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统计工作,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的范围,发放并回收报表;编制并发放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软件;对参与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审核、汇总和公布全国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负责能耗和节能统计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能耗和节能统计工作。包括向辖区内城市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统计工作,发放并回收报表;确定实施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的城市,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审核、汇集统计数据,建立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库,并将本行政区域的综合报表及全部基层数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能耗和节能统计工作。包括向辖区内相关部门部署统计工作,发放并回收报表;确定实施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街道(或城关镇);组织统计数据的录入、编辑和审核,监督并督促填报单位建立完整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和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台帐,并将本辖区内全部基层数据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范围的确定
  本报表制度采取全面统计调查和抽样统计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统计工作在全国城镇、北方采暖地区和部分城市范围内实施。
  (一)在全国城镇范围内实施的统计内容
  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
  2、建筑节能信息统计。
  (二)在北方采暖地区实施的统计内容
  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的热电厂和供热能力在7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房)。
  (三)在部分城市范围内实施的统计内容
  1、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
  2、样本建筑(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
  (四)部分城市的确定
  部分城市由已确定城市和待确定城市两部分组成。
  已确定城市包括所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计36个);
  待确定地级城市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配名额【见表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自治区)所辖地级城市数量确定。其中所辖地级城市10个(含10个)以上省(自治区)应选择不少于2个其他地级城市;所辖10个以下的省(自治区)应选择不少于1个其他地级城市】的要求,结合城市规模、气候区分布、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选择确定可代表本地区民用建筑能耗实际状况的地级城市作为统计范围,全国不少于43个地级城市。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所规定名额数量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增加。
  确定的部分城市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三、部分城市范围内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确定和统计调查
  统计城市范围内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确定和统计调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确定街道(或城关镇)统计范围,以及统计范围内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调查。
  部分城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划代码分别对辖区内每一个县级(区、县、市)中的街道(或城关镇)进行排序,并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街道(或城关镇)作为统计范围。当按10%抽样的结果小于1个时,确定样本量为1个。确定的街道(或城关镇)统计范围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部分城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确定的街道(或城关镇)范围内的所有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进行统计调查。
  第二阶段,样本建筑的确定和统计调查。
  首先进行建筑分类。对第一阶段统计调查的居住建筑按照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划分为3类;中小型公共建筑按照写字楼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其他建筑分为4类。每一类建筑再按照竣工时间划分为1990年前(含1990年)竣工的、1991~2000年(含2000年)竣工的以及2001年以后竣工的,共三层。
  然后进行抽样。对于不同时期的各类建筑均按不少于20%进行随机抽样确定为能耗统计样本建筑。当按20%的抽样率确定的样本建筑栋数少于1栋时,确定样本量为1栋;当某类建筑在一个时期内不存在时,样本量为0。同时,按照相同的原则抽取各类建筑作为备份样本。当数据采集期间,遇到无效样本(无法从样本建筑中获取统计所需的相关数据)时,可从备份样本中随机抽取一个同一时期、同一建筑类型的建筑替代。
  部分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第二阶段确定的每一个样本建筑实施能耗统计调查。

  表1 城镇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范围

区域名称

统计范围

部分城市

应抽取乡镇级区域数

(街道或城关镇)

已确定城市

待确定的城市

全国

32

不少于43个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每个城市均应分别从每一个县级区域(区、县、市)内选择确定街道(或城关镇)作为统计范围,其数量不得少于其范围内街道和城关镇总数的10%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甘肃、

石家庄、太原、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成都、西安、兰州

每个省(自治区)选择不得少于2个其他地级城市

同上

内蒙古、吉林、福建、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

呼和浩特、长春、福州、厦门、贵阳、昆明、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每个省(自治区)选择不得少于1个其他地级城市

同上

海南

海口

1个城市

同上

西藏

拉萨

 

同上


  四、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的统计调查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础,向有关集中供热(冷)单位,区域热力站等单位提供能耗统计建筑清单,由其核定各个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集中供热(冷)范围内的能耗统计建筑,并实施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调查。
  五、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本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取“报送制”的方式,明确各相关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及台帐
  1、《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1表)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由各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填报,大型公共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由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房管部门填报,居住建筑由房管部门填报。
  2、《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2表)、《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台帐》(城镇节能台1表)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由各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填报,大型公共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由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房管部门、供能单位填报,居住建筑由房管部门或供能单位填报。
  3、《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3表)
  由供热公司、热电厂或自有锅炉房产权单位填报。
  4、《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4表)、《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台帐》(城镇节能台2表)
  由集中供热(冷)单位,区域热力站,或自有锅炉房(制冷站)产权单位填报。
  5、《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5表)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填报。
  6、《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6表)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填报。
  7、《城镇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7表)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或可再生能源供应商填报。
  (二)综合表
  综合表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计算机软件汇总,并逐级报送。
  六、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一)电耗数据采集方法
  电耗数据采集方法有两种方式:
  1、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填报或委托电力供应部门提供数据;
  2、房管部门采取逐户统计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电耗。
  (二)煤耗数据采集方法
  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采取逐户统计各用户煤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
  (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1、对天然气和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或由建筑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逐户统计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
  2、对分户购买的液化石油气由建筑的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采取逐户统计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
  (四)集中供热耗热量、集中供冷耗冷量数据采集方法
  1、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作为统计对象的建筑设置楼(栋)热(冷)量计量总表。对于设有楼栋热(冷)量计量总表的建筑,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供热(或供冷)单位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
  2、对于未设有楼栋热(冷)量计量总表的建筑,由计算机软件对“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基层表”(城镇节能基4表)进行处理后,获取该建筑的能耗。
  (五)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和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的数据采集方法
  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管部门或可再生能源供应商提供数据。
  七、统计工作经费
  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到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八、实施时间
  本报表制度自2009年年报开始起执行。

第二部分 农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报表

  一、农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报表说明

  一、制定目的
  掌握村镇居住建筑商品用能消耗的实际状况,为各级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中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二、报表内容
  反映农村居住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电力、煤炭、天然气等商品能源的消耗情况。
  三、统计范围
  部分城市村镇范围内。
  四、报表形式
  村镇居住建筑用能统计报表分为基层表和综合表,基层表反映全年部分农村居住建筑商品能源消耗情况,综合表不必填写,由基层表直接生成。
  五、填报方法
  农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报表以镇(乡)级为最基层填报单位,逐级汇总上报。
  六、数据处理
  报送数据通过计算机软件填报和汇总。
  七、报送时间
  报送期为两年报。各省、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2010、2012年的4月30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综合表及基层表数据。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页码

农村节能

基1表

农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基层表

两年报

部分城市范围内抽样确定的城关镇以下的镇(或乡)政府所在地的村委会范围内部分居住建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和2012年

4月30日前

计算机软件

 

 

 

 

1

农村节能

综1表

农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综合表

 

同上 

同上

同上

2010和2012年

4月30日前

计算机软件

 

 

 

1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