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提高农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现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1.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有效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2.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指导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和废气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规划和设施建设。
3.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4.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及环境承载力等差异,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城乡生活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
5.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的技术路线是在源头削减、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遵循分散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粪便和生活杂排水实行分离并进行处理,实现粪便和污水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