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农改〔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局、农业局:
2008年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以来,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衷心拥护。为让这项政策惠及广大农民,按照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
按照中央关于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效机制的要求,2010年,除已在全省(区、市)开展试点的黑龙江、云南、河北、江苏、内蒙古、湖南、安徽、贵州、重庆、宁夏等10个省份外,从已开展局部试点、工作基础扎实和有扩大试点意愿的省份中,选择确定浙江、福建、湖北、广西、甘肃、山西、陕西、江西、山东、辽宁、四川等11个省份在全省(区)范围内进行试点,新疆、海南、河南、吉林、青海、西藏等6个省份进行局部试点。新增扩大试点的省份试点方案要尽快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于3月底前审核批复后实施。其他省(市)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要求,自主开展试点。
二、精心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各试点省份和地区要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实际,精心制定试点方案,明确政策,增强试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奖补范围上,主要是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户外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财政奖补。在试点面上,坚持“普惠制”和“重点制”相结合,既要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支持重点村的建设,又要保证一定的试点面,特别是让偏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老百姓尽快受益。在奖补方式上,各试点省份和地区要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奖补办法。在组织实施上,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和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农村中心工作以及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与解决难点村、上访村的问题相结合,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努力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确保试点发挥最大政策效用。
三、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