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备技师证书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技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预备技师证书的申领、验印及管理工作。经其批准,由省级或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预备技师考核和证书发放工作。预备技师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验印、发放和鉴定收费等工作按照《
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预备技师证书核发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工作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空白预备技师证书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保管与使用分开,每次领用均要登记,并记录核发情况。损坏证书须加盖“作废”字样予以保存备查,并将作废证书流水码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备案。预备技师证书遗失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向颁发原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由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备技师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将获取预备技师证书人员的信息上网并向社会公布,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查询。证书信息查询系统要与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相链接。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技工院校应免费向学生发放预备技师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证书工本费。
(五)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伪造、涂改预备技师证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社会上出现的伪造、贩卖、制售假证书的,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予以严厉打击。
各地有关预备技师证书管理与发放的问题,请与我部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职业培训处
联系人:田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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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培训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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