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预备技师培养工作,根据《
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和《
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5号),现就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备技师证书适用范围及效力
(一)预备技师证书发放对象为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考核合格的学员。
(二)预备技师证书表明持证人已完成预备技师学制教育,并通过相应职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未进行综合评审)。
(三)预备技师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二、预备技师证书申领发放办法
(一)预备技师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预备技师证书的印制、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具体负责预备技师证书的统计和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统一向我部申领。
(二)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本院校下一年度预备技师毕业人数及证书需求数量,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本省(区、市)预备技师证书需求数量后,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提出本省(区、市)当年度空白证书申领计划,并按规定填写《预备技师证书申领审核表》(附后)。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会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学籍人数为依据,按照各地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每年毕业生人数,核拨空白预备技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