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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
  为规范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决定自2010年起,启用全国统一样本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现就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毕业证书印制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见附件1),并下发空白证书印刷母版,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使用本省的印刷母版分别组织印制。

  二、毕业证书颁发
  对学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技工院校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按照属地管理和方便学校的原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须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验印。
  三、毕业证书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印制、核发、验印、保存及其他管理工作。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制、核发、验印、保存等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各项管理流程和管理规定。
  (三)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刷母版采用“常用”、“备用”两张保密光盘形式下发,光盘要交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机要部门保存,并制定保密措施严格保管,实行保管与使用分开。光盘每次领用均要详细登记使用情况,使用完毕务必及时返还。光盘内容不得复制、删改,如遇光盘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获取“备用”光盘启用密码。
  (四)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要根据本省(区、市)实际需求情况印制,并须印刷证书流水码(证书右下角“NO×××”字样)。空白证书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保管与发放分开,每次领用证书均要详细登记发放情况,确保通过查询证书的流水码可判断证书的流向。损坏的证书不得擅自销毁,须加盖“作废”字样专章予以保存备查。
  (五)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及打印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并将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有关信息纳入全国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网络查询(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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