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讨论决定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
(六)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结合本地区和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对本院或者本辖区的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五)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确保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成为人民法院素质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除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外,还应当配备若干名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的资深法官委员。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已经明确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配备规格和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备若干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理后作出决定。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