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实质性响应审查。竞争性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未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二)谈判。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进行谈判。
竞争性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响应内容、报价及谈判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谈判,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三)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报价及承诺,作为竞争性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
在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竞争性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竞争性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四)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工作完成后,竞争性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谈判日期和地点、资格预审情况;
2.购买谈判文件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3.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及人员名单;
4.谈判过程、方法和标准;
5.谈判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竞争性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提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有充足理由说明货物的制造商或服务的提供商只有两家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而经财政部批准改为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以公示征集供应商结果为准),经二级预算单位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可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