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或询价活动的,采购人应当与联合体各方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和合理的采购预算。经过公示后,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编制采购文件,由采购人邀请相关专家组成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质量、价格和服务进行商务谈判,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 采购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采购方式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方式,谈判程序,采购原则,响应性文件编制要求(应标明实质性条款),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项目商务要求,报价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或询价时间及地点等。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要求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应答,并要求将参加谈判或询价响应性文件密封送达规定地点。凡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