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时,如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公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或报价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天。
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的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并向其提供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经财政部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中国气象局园区单位采购项目,在项目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谈判前,应由二级预算单位通知计划财务司和驻局纪检组,计划财务司和驻局纪检组采用抽查方式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谈判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在确定成交或淘汰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时,必须按照采购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进行。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办法的确定,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谈判结束后,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项目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以书面形式授权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供应商。同时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经财政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其采购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