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满后,如征集到的供应商超过3家(含)的,不得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三)业务审核。如网上征集到的供应商未达到3家的,申请单位将“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及征集供应商情况,送项目主管职能司就变更采购方式进行审核,涉及专业仪器设备购置的送监测网络司进行审核。
(四)合规性审核。计划财务司会同驻局纪检组对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就采购事项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五条 对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采购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事项,原则上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采购方式。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单位填制“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报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预算审核。二级预算单位计划财务部门对有关支出内容是否有预算、超预算以及是否编列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凡属于无预算、超预算或未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将采购申请退回申请单位,待办理有关预算调整手续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后再行申请。
(二)采购方式审核。对通过预算审核的申请事项,由单位计划财务部门依照《
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二条对采购方式进行审核,符合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不得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网上公示。经对采购方式进行审核,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单位计划财务部门将拟采购设备或服务的具体技术指标和条件(不得指定具体品牌、规格和型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征集供应商。公示及征集供应商时间不低于7天。
公示期满后,如征集到的供应商超过2家(含)的,不得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业务和合规性审核。如网上征集到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由单位计划财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商务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