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气发〔2009〕79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加强对气象部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规范采购程序,强化审核与监督措施,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部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四日
气象部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象部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规范采购程序,强化审核与监督措施,突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平竞争、政策引导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分为以下两类:
(一)采购预算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而因特殊情况需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采购预算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而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项目。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四条 对预算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而因特殊情况需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项,由采购单位填制“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经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后,连同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文件(具体要求见气计函〔2006〕194号《关于政府采购审批事项报送规定的通知》),报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计划财务司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预算审核。对有关支出内容是否有预算、超预算以及是否编列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凡属于无预算、超预算或未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的,计划财务司将采购申请退回申请单位,待办理有关预算调整手续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后再行申请。
(二)网上公示。对通过预算审核的申请事项,将拟采购设备或服务的具体技术指标和条件(不指定具体品牌、规格和型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征集供应商。公示及征集供应商时间不低于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