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切实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县,要提高省级配套资金比例。要将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确保中央补助资金首先满足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需要。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
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督促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质量与安全监管部门按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尤其要提高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完善应急预案,严格控制运用,科学调度管理,防止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坚决杜绝在建项目垮坝失事。汛期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处理好施工进度、质量保证与水库运用、度汛安全的关系,要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度汛安全。审计调查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尚未完成整改的38座水库,必须在汛前整改到位。
六、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是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质量的重要环节和措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要严把工程验收关,及时组织做好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针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特点的验收管理办法或规定。要组织好专家力量,加强验收人员的管理和专业培训,确保验收工作质量,做到完工一座,及时组织验收一座,投入使用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七、加大检查督导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监督检查机制,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多、任务重的市县检查督导力度。我部将继续组织进行稽察督导、专项检查和质量巡检工作,在建设进度周报、综合完成情况半月报的基础上,每半个月对各地建设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和验收情况进行排序,予以公告。对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和项目,将组织巡视检查、蹲点督导和挂牌督办。要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完成情况和年终考核、评优评先、项目安排等挂钩。对个别问题特别严重的地方和项目,将在全国进行通报批评,我部将视情况暂停这些地方其他中央补助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和中央投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