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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0〕16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部直属垦区: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流程,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73号),从2010年起,各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各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建设性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等),均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

  二、编报内容

  (一)各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品目、数量、金额、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按季编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于每季度结束前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上报部财务司。

  (二)各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执行进度,按照采购数量、采购金额(以元为单位)、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等要素,实时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由系统生成“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部财务司。

  各单位季度执行情况为零的,也要按规定上报季度执行情况报表。否则,系统会判断为没有上报报表,年终时因4个季度报表不全而不能汇总生成年报。

  (三)实行属地化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执行进度,实时录入对应的属地化数据,由系统生成“中央单位属地化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部财务司。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各部委(包括所属各单位)每月计划累计采购台式计算机50万元、打印机30万元、网络设备120万元以上,不执行协议供货,应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要求,各单位应按月编报《批量采购计划表》,于每月1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批量采购计划表》报送(或传真)部财务司,以便汇总形成我部的《批量采购计划表》,并上报财政部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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