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积极做好出版社出版物的信息传递、征订、供应等服务工作,制定终端用户服务标准,负责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向系统内用书部门和办学机构发送业务图书和教学用书,确保相关学习宣传工作开展和课前到书。并负责催收书款,按时与出版社结清书款。
第二十二条 保证一定数量的发行量,各代理发行站年发行码洋总计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五章 代理发行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版社负责代理发行站的业务指导,根据规范性、成长性等方面对代理发行站进行评估,形成代理发行站的标准化业务管理体系,对代理发行站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负责对代理发行站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并将发行工作纳入厅(局)日常工作中,为代理发行站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定期听取代理发行站工作汇报,指导代理发行站工作开展,监督代理发行站组织运行和资金运行,确定代理发行站工作目标,检查代理发行站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代理发行站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报是出版社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了解代理发行站年度工作情况、考核其工作绩效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各代理发行站应按要求完成。年报采取填写年度报告书的方式,其具体内容见《中国人事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代理发行站年度报告书》(附件2)。代理发行站次年1月31日前将填好的报告书上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阅后,报出版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代理发行站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关协议,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出版社与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先进代理发行站评选资格和奖励、暂停享受优惠条件、暂停发货、撤换站长,直至终止代理发行协议重新组建发行站的处理:
1发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要求的行为;
2不能自觉承担服务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职责;
3不能主动服务于用书单位和办学机构,不能及时、准确地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图书、国家级职业教育培训教材等的供应工作;
4内部经营管理混乱;
5发生直接损害出版社出版物在本地区发行与使用的行为;
6年发行码洋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7不按协议要求及时回款或连续两年超过年度欠款额。
第二十七条 出版社对代理发行站欠款的追索有根据协议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事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