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将中医科的设置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中予以考评,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中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
(二)无床型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康复治疗室。
(三)设置中药房,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二、人员
(一)中医人员和中药人员总编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意见确定。
(二)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
(三)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三、医疗用房
(一)每中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
(二)中药房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中医设备: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