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销售网点出现抽卡销售、一台产品附多张标识卡,或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标识卡、盗用农民信息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行为,取消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资格,并视情节轻重部分或全部扣除上级销售企业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销售网点出现虚假宣传、超过中标价格销售中标产品等行为,取消该网点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销售网点没有及时开具发票或没有及时将销售信息录入系统,造成农民不能及时领取补贴引起投诉的,累计三次及以上,取消该网点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销售网点半年内不予再次备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取消后所导致的补贴领取、产品退换、售后服务等有关问题,由其上级销售企业负责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下属销售网点存在违规行为的销售企业,视情节轻重责令该销售企业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中标资格取消所导致的经营损失由中标企业自行承担。剩余履约保证金一年后视该企业的善后处理情况予以相应返还。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有关规定的企业及个人,将严格按照违约责任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销售网点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县级及以上商务、财政部门负责;对销售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由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负责;对生产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商务部负责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财政、商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标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