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对考核优秀的企业进行表彰,对考核排名后5%的企业给予黄牌警示,连续2次考核排名后5%且得分均低于60分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章 产品标识卡管理
第九条 生产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产品标识卡申领工作。申请标识卡需填写《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请单》,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产品标识卡使用要求,标识卡要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指定位置,并随机装入包装箱内。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对一台产品只能附一张标识卡,不允许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标识卡。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产品发货量低于申请标识卡数量的80%,不予发放标识卡号,直至达到80%以上方可申请。
第十三条 销售网点不得抽卡销售、一台产品附多张标识卡,或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标识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对一台产品附多张标识卡,或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标识卡,取消该生产企业中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次家电下乡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所有中标产品自中标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生产,或6个月内没有实现销售,取消该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中标产品未达到投标时确定的标准及要求、以次充好、擅自更换对安全或性能有影响的关键零部件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型号产品的中标资格直至取消该企业的中标资格及下一次家电下乡投标资格,并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出现质量或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出现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