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10月16日 财建[2009]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对参与家电下乡工作中标企业的管理,有序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有效监督管理参与家电下乡工作的中标企业,依据《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是指家电下乡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投诉处理等因素对各中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考核评价并进行表彰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遵循“优胜劣汰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中标企业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 中标企业采取季度考核方式,次季度月初公告上季度考核结果。生产企业按产品类别考核排名,销售企业按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排名。
第五条 生产企业考核的内容包括:标识卡申请有效率、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量、产品退换货率、投诉处理率以及企业档案、产品资料等维护情况。
销售企业考核的内容包括:产品销售量、产品销售率、补贴通过率、投诉处理率、企业网点数量、企业档案维护情况。
第六条 考核内容相关指标均为考核当期季度数据,考核所依据的数据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考核采用打分排名的办法,满分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