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持股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在意见表决前基金管理中心须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请示后决策。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持股企业分立、合并;
(二)所持股权对外质押;
(三)变更公司形式、经营管理方式;
(四)企业清算、破产;
(五)企业的股权转让、置换;
(六)聘请外部人员担任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中央地勘基金持有的股权进行处置。
(一)股权处置原则上应委托省级以上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挂牌交易、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进行。
(二)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处置股权的,应报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
(三)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相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第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转让中央地勘基金所持股权时,应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
第九条 股权收益包括持股分红、股权变现收入、持股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持股分红,指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持股企业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持股比例分取的红利;
(二)股权变现收入,指基金管理中心全部或部分转让中央地勘基金所持有的股份取得的变现收入;
(三)持股企业清算收入,指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持股比例取得持股企业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将中央地勘基金分得的股权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具体收缴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国土资源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股权收益专项用于补充中央地勘基金。由基金管理中心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